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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轻微物损处理办法引发困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02 08:04:22

  本报讯(记者包凌雁 通讯员刘小哲)司机杨国山近日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的车被一辆别克轿车刮擦,按照往年规定,他没有责任,车辆修理费由对方出,但是自从实行《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后,双方到各自保险公司理赔。这就意味着杨先生交强险赔偿记录不再是零,下一年保费下浮的优惠与他无缘了。

  9月12日下午4时20分,杨先生驾驶着浙B39563小货车行驶至一学校门口时,停靠在右侧路边的一辆别克轿车驾驶室门突然推开,刮到了车右侧保险杠和角灯,两辆车都有轻微“受伤”。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杨先生向交警询问他在这起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交警这样回答他,按照过去规定,杨先生没有责任,对方负全责。但是8月1日起,我市实施《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车辆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直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随后,双方前往位于南苑街368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核赔。杨先生的车定损为550元。几天后,杨先生备齐相关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索赔,细心的他请教理赔员,像他这样的情况会不会影响下一年交强险保费。听到肯定的回答后,杨先生非常纳闷:自己明明无责,按过去规定只要将维修发票交给对方就能拿到钱,现在不但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耽误了生意不说,而且原本明年可以享受交强险费率下浮10%的优惠也没有了。杨先生的小货车属于营运车辆,一年的交强险是1660元(普通车辆为950元),这就意味着他无形中损失166元,而且两年的“良好记录”就此作废。

  杨国山告诉笔者,“交强险”本身就是激励司机安全驾车,现在“无责”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损失和浪费大量的时间,这对像他这样的司机来说简直就是双重打击。

  人保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轻微物损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出台后,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该车主出险理赔过,电脑就会自动记录,下一年的优惠将无法享受了。

  新闻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30%。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