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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搞“第二职业”付出1.5万元违约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03 07:56:29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廖微微)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如果职工违约,就得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日前经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向单位支付了1.5万元的违约金。

  去年6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李应聘进入本市的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出资2万元将小李送至北京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办公应用软件开发专项培训。小李学成归来后,公司即与他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两年,如违反服务期协议需赔偿违约金2万元。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在与本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期间为其他公司提供有偿工作和服务,若违反规定且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今年6月,公司领导发现小李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办公资源为其他单位进行软件开发,于是向他发出警告。尽管小李也向公司递交了书面检讨,但仍经常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经公司调查了解,小李私下在为另一家公司不定期地设计软件,并收取报酬。8月中旬,公司对小李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违反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其赔偿2万元违约金,但遭到了拒绝。

  该软件开发公司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不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小李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可行使的单方解除合同权。被申请人小李应当向申请人该软件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已经履行了半年多的服务期协议,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小李应当向公司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私下搞“第二职业”,小李为此付出了代价。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