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新规已实施 机动车年检可以提前3个月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03 07:56:29

  本报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宋惕安 陆明光)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车辆检验;机动车转让后号牌并不转让,需重新申领……据了解,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10月1日起实施。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一些便民利民措施让人耳目一新。

  新《规定》简化了机动车登记环节,取消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事前申请,只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变更后10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此外,还缩短了一些业务的办理时限。比如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当日办结;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一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一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当日办结。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号牌继承进行非法炒作,谋取暴利,新《规定》明确规定,车主购买新车后,如果原有号牌使用超过3年,可以沿用原有牌照;如果原有机动车转让后暂时没有购置新车,车辆管理部门将为其保留原车牌号码6个月,6个月内没有申请使用原有车牌,届时车辆管理部门将牌照收回。新《规定》还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此举可让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车辆年检有更宽裕的时间。此外,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可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新《规定》中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定了罚则。例如,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要进行处罚;机动车没有按规定时限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和转入的,处罚后再给予办理;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恢复车辆原状后再予处罚。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