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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正公共厕所如厕,一只手伸了进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0-07 07:46:41

  事发万达广场内一公共厕所,受害人又气又羞,广场方坚称无责拒绝书面道歉;律师: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责任界定条例

 

王女士就是在这个厕所被骚扰的。见习记者 王鹏 摄

  长假期间,28岁的王女士去万达广场购物吃饭,在公共厕所如厕时,不料遭遇色狼伸手对她进行性骚扰。她去讨个说法,广场管理方坚称对此没有责任,拒绝书面道歉。昨天下午,王女士致电热线87270000,又气又羞地说了自己的遭遇。

  事发万达广场内一公共厕所,受害人又气又羞,广场方坚称无责拒绝书面道歉;律师: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责任界定条例

  事件

  如厕时大腿被摸

  10月4日下午5点多,王女士和几个好朋友在万达广场逛街购物,并在一家面馆吃了饭。吃完饭,她来到广场7号门内的公共厕所方便,朋友们则在厕所外的店铺里边逛边等她。

  “当时厕所里一个人都没有。”王女士关上门蹲下,突然看到下面的门缝中闪过一个黑影,黑影静止了好一会儿。王女士感觉对方蹲了下来,“我一直以为门外的人肯定是女的,还在想她蹲下来干什么呢?”

  不料,惊魂一幕突然出现:一只手掌从下面伸了进来,在她大腿上摸索。突如其来的遭遇,让王女士羞恼难当,她下意识地跳了起来,边喊“抓色狼”,边提裤子。

  王女士不停喊叫,并打开门,看见一个男人的背影。她继续一边喊一边追,该男子冲出万达广场7号门,夺路而逃,等王女士和朋友们追出来时,他已不知去向。

  王女士说,该男子大概1.7米高,短发,穿白衬衫和米色裤子。

  王女士说,事后她和朋友们立即找到广场保安,并在保安带领下,观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下午5点38分,从王女士所在女厕的门口冲出一中年男子,慌张而逃,很快消失在屏幕中。

  “受到这样的侵犯,对我而言是极大的侮辱。”王女士说,当时朋友们都安慰她,她的丈夫听说后,也从外地赶回。

  接着,王女士找到了万达广场管理部门讨说法:“偌大的万达广场发生了这样的事,说明广场的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我要求广场管理方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作出书面道歉,以免女同胞遇到类似的事情。”

  而当天值班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正处节假日,相关负责人不在。对方当场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承诺王女士10月6日中午再来,他们会作出一个合理解释。

  事后,王女士和广场保安报警求助,巡警带着警犬到现场进行了搜查取证。

  说法

  广场管理方自称无责

  昨天,王女士再次来到万达广场。接待她的负责人却表示,广场方面不能就此作出道歉,这让王女士感到意外:“事情发生在万达广场里面,他们却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态度让我和丈夫无法接受!”

  昨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的宁波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运部经理严科辉指出,万达广场内的厕所属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内发生类似事件,广场方面并没有责任,而且作案人的行为事先不可预知,具有很强的偶然性。

  他们只能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作案人的行为进行强烈谴责,并安慰王女士及家人,但无法出具正式的书面道歉。不过,广场会加强管理和保安的巡逻力度,协助公安机关作好侦破工作。

  记者提出调看监控录像,严科辉婉言拒绝,表示一般情况下,不是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录像是不能随便看的。

  随后,记者和王女士来到了事发的公共厕所。这里距离万达广场7号门只有20多米距离,外面就是四通八达的马路。也就是说,一旦事发,作案人只要5秒钟不到,就可逃脱。

  而在这里从事厕所维护的两名清洁工说,她们每天下午5点半准时吃饭,这时是人最少的时候。一位从事安保工作的负责人表示:“作案人肯定对这里十分了解,不排除有其他女性在这里受到侵害没有报案的可能。”对此,广场方面从事发当天开始已加强了戒备。

  法律

  尚无责任界定条例

  记者就此采访了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陶旭峰律师。

  陶律师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陶律师说,公共厕所的管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厕所,一种是单位管理的厕所。单位管理的厕所,相关单位有管理的义务;公共厕所一般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厕所,其设施是按照相关的规定标准建造的,在这里发生性骚扰等意外情况,属于第三方的不法侵害,相关管理单位是无须负责任的,“就好比公交车上遭遇性骚扰,公交公司应该是不承担相关责任的。”

  那么,在公共厕所遭遇性侵害该由谁负责呢?陶律师说,我国的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责任界定条例。但广场方面对此应加强戒备,杜绝此类事情再度发生,这是责任所在。

  目前,鄞州警方正在搜集相关证据,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