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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些单位为省加班费花样百出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0-07 13:27:06

  本报讯 放假前,给员工布置“家庭作业”,上班后,只字不提加班费;长假中,安排员工上班,可到手的却是与加班费相去甚远的“值班费”。长假一结束,晚报律师团的许多律师就接到不少市民来电,反映他们节日加班却难获加班费的苦恼事。

  齐先生向律师团的龚永茂律师反映,他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员工,放假前,公司领导给他们几个骨干布置了一项“家庭作业”,要他们在长假期间各自完成一份针对高考落榜学生创业培训的行销策划。齐先生放弃了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的计划,用4天时间完成了“家庭作业”。昨天上班后,他们上交“作业”时,公司领导只字不提加班费的事,有人小心翼翼地提出来后,公司领导才发话,策划做得好的可以考虑给点补助。律师认为,单位在长假期间给员工布置“家庭作业”,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员工的工作应属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律师团的姚善挺律师也接到几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电话,称单位在加班费上玩文字游戏。罗先生说,长假期间,他被安排上班两天,昨天下午,单位在发放节日加班费时,他和其他一些中层管理人员拿到手的只有200元,还不到应得加班费的四分之一。单位解释说,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长假期间是轮流值班,值班费每人每天100元。“什么时候又出来个值班费?”罗先生十分疑惑。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当班”,刻意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的做法,是一种文字游戏,但逃避不了法定义务。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约束,有的私营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一些务工人员还向律师团胡栋律师反映,他们在长假中被安排上了好几天班,可昨天单位发放加班费时却没有他们的份,理由是他们还在试用期。律师认为,这些务工人员虽然在试用期,但也应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记者 姜恒)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