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郭文婷 李明敏)方某将身份证借给李某,用于二轮摩托车登记上牌。不料,李某驾车将他人撞成骨折,面临巨额赔偿。结果,出借了身份证的方某也成为被告。记者昨日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方某因出借身份证给李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月7日晚上,李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宁慈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到东邵北195号附近时,先是撞上了行人柳某。随后,李某又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柳某、杨某受伤,李某也受伤。
经江北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警方还查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其借用朋友方某的身份证登记上牌的,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
由于双方因事故赔偿问题达不成调解协议,受害人杨某将李某告上法院,出借了身份证的方某也成了被告。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对于被告方某,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购买人,仅是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但他将身份证出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李某登记上牌,应对其身份证出借后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作出预见,依法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