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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资金管理办法有重大调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09 06:52:39

  本报讯(记者王 岚 通讯员储昭节)没有显著节能效果的节能改造项目将不再获得节能资金补助。刚刚出台的新《宁波市节能资金管理办法》在节能资金扶持标准和方式上作出重大调整,提高了获节能资金补助的门槛,突出节能量的考评,加大了补助力度。

  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今年共计划支付3600万元,主要用于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等的补助、奖励及服务采购等。

  据介绍,新《办法》提高了节能资金扶持项目的准入门槛,并对工业和非工业节能投资项目的补助作出明确区分。对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要求投资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对非工业投资项目,要求投资额必须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

  《办法》改变了过去以投资额大小确定资金补助金额的方式,而是以节能投资项目的实际节能量作为依据,分六个档次进行奖励。其中,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可以获得80万元的最高奖励;非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在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

  从奖励额度来看,新《办法》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也大大加强。新《办法》将最低奖励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10万元(非工业项目5万元),将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非工业项目50万元)。从我市对节约的每吨标准煤奖励标准看,最低的也已超过250元,远高于国家对东部地区节能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0元的标准。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