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官方网站昨日刊载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尤其严控国有大企业的职工持股。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中持有按《意见》规定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职务。
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方式,而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则强调“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在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上,明确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而针对关联企业,《意见》严格限制国企职工投资。
《意见》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禁止职工投资业务关联企业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为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意见》规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业界反映:两个疑问待解
意见出台后,市场人士对此高度关注。万联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夏育松表示,意见的上述规定,并没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而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对国企与控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额是不是“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问题,也没有明确。(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