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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稿源: 新华社  | 2008-10-10 08:01:05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北京市医院、社区和商场,看望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患病的儿童,了解救治情况和奶制品市场。这是温家宝在北京儿童医院看望患病儿童。 新华社记者 饶爱民 摄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陈菲)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严重影响。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授权发布(全文):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9月26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京客隆北京双龙超市品尝酸奶。

  当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北京走访国庆节前乳制品市场,并与部分生产和流通企业代表进行座谈。 新华社记者金良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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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果断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全力实施对患儿的免费救治,紧急开展原料奶和乳制品全面检查,抓紧调查事故责任,组织合格奶制品供应。目前,各项工作措施初见成效,整个态势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9日公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延伸阅读:

  营造一个干干净净的奶制品市场,多方参与者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奶农是奶制品采集的源头,首先应担负严把质量关的责任。在三鹿由于奶粉质量问题被停产整顿后,河北的奶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他们也是整个事件的受害群体。对广大奶农来说,加强组织引导、健全行业规范是迫切的需求。同时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奶农的利益不受大的影响。

  不仅要以乳品为主线,实行“从田地到餐桌”每一个环节的严密监管,也有必要以监管部门为对象,进行从决策到执行每一个环节的强效监督,确保其严格恪守和不走样地执行法律,而防止在缺乏法律授权、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的情况下,于法律的规定之外再自立名目,在已有的法律之网上“打结设伏”,使未来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沦为“跛脚”。

  在充实基层技术检测手段的同时,也应该从制度监管上进一步弥补漏洞,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专家建议:一要建立质量安全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协调机制,农业、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二要形成对有毒有害物质风险评估的机制,确定重点检测、监控对象;三要对掺假造假对象加强行政问责,除了深挖行业“潜规则”,加强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依法追究,还要对提供造假技术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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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