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述评: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保障农村土地权益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
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与此同时,由中组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进行的2008年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全国展开。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权益居于突出地位。
中央在行动:严禁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用地
今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行为呈现蔓延上升之势,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以租代征”等侵害农民根本利益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屡禁不止,并且呈现出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加快蔓延的趋势。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说,违规违法用地危害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危害农民利益。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持有土地,或者土地被依法征用,可以保证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违规违法用地规避补偿安置,农民面临风险非常大。农民一旦拿不到土地租金,得不到应有补偿,被占用农地又无法复耕,就可能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困境。
关键在乡村:成败得失取决于基层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框架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大量存在。就土地而言,违规违法用地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市和县级政府直接或者指使违规违法批地用地,违规违法用地正在向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蔓延。”
徐绍史强调说,土地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在基层。基层既是中央宏观大局的贯彻者,又是地方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土地资源遍布城乡尤其是广大农村,这要求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成效主要体现在基层,问题、难点也往往出在基层。“基层开展的许多工作,如维护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往往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基层工作不到位,全局工作就不可能到位。”
今年底,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进行的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即将结束。今年初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六部门联合进行的这一基层法律培训行动,规模浩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培训县市级领导干部3988人,其中县市党政一把手697人,乡镇领导干部25876人,村级干部171895人。
徐绍史说,只有使基层乡镇村领导干部对国土资源政策规定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和理解,只有广大农民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才能真正实现中央制定的确保18亿亩耕地不减少的目标。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为18.18亿亩和18.05亿亩的目标才不会落空。
“抓手”是土地登记:农民需要“小本本”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土地登记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正如国土资源部在为推动实施《物权法》发出的通知中强调的那样,土地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行使和管理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内容。《物权法》将与我国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为保护农民最基本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土地登记可以说是基础中的基础工作。
今年7月份,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与承包土地、林地一起,宅基地构成我国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涉及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土地权益。
最新统计表明,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为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为73%。承包地要物权化,宅基地要成为真正的产权,这些“小本本”可以是一个最基础性的前提条件。《林权证》《宅基地证》《土地承包权证》等,绝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的细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