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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万元买了处“空中楼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0-11 08:28:35

  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王蓓 成美玲)电梯没有开通,人行楼道装上了门锁,房子里的水电还不通,498万元买来的两层房屋成了“空中楼阁”,一年多不能正常使用,两个合资买房的业主感到很受伤,屡次交涉无果后,将慈溪市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当地法院判决被告将电梯开通至原告房屋,清除相关的楼道门锁,并开通原告房屋的水电。

  原告买房无法使用

  这处一年多不能正常使用的“空中楼阁”位于慈溪市商业中心地段国贸大厦7~8层,原属慈溪市商业局并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后因商业局被撤销而由慈溪市国资办接管,只是一直闲置着。

  前年12月,当地人史某和岑某合资以498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他们本想顺顺利利进行一番装修,然后投入商业运营。然而,去年1月初,两人查看受让房屋时发现,电梯只开通至6层,人行楼道5楼通向6楼以及6楼通向7楼的休息平台均人为安装了楼道门并被锁住,导致无法从电梯或人行楼道通行至7~8层房屋。而且,7~8层的房屋内水电不通。

  国贸大厦1~6层房屋产权属于当地百货业巨头慈溪市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史某和岑某为此事多次与该公司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月,两人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开通至国贸大厦7~8层的电梯,排除通往7~8层房屋的人行楼梯上包括过道门锁在内的各种妨害物并使之保持畅通,指定供两人使用房屋必需的水、电连接处,并赔偿房租损失。

  被告请求驳回诉讼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认为,电梯的所有权属于国贸大厦公司,故有权决定电梯只开通至6层,且无义务开通至国贸大厦7~8层房屋的电梯,因为国资办在对国贸大厦7~8层房屋出卖时,国贸大厦公司曾明确告知电梯的所有权属于国贸大厦公司,电梯只开通至6层房屋。国资办将此事实告知了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后者在《房地产竞买须知》和对有关内容的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一事实。史某和岑某在房屋买卖前就知悉这一事实。

  被告认为,国贸大厦的人行楼梯在7~8层房屋出卖前后均未改变;至于楼梯过道上安装门锁,是因为史某和岑某购得上述房屋后未尽管理义务而危及国贸大厦公司,是为了安全起见。

  另外,7~8层房屋的水、电不通,应由史某和岑某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因此请求驳回史某和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史某和岑某受让该房屋后,作为相邻权利人,电梯是其通行至受让房屋的必经通道、人行楼梯是其必经的消防安全通道,其有权主张由国贸大厦公司将电梯设置为开通至7~8层房屋(史某和岑某使用电梯消耗的费用包含保养费、保险费、检测费、折旧费、电费等按楼层实际分摊,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由国贸大厦公司将人行楼梯5~6层、6~7层休息平台处安装的门锁等妨碍物予以排除,并保持畅通。

  史某和岑某为使用受让房屋所需水、电,被告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合理指定方便供两人连接水、电之处(水、电费用按实分摊,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史某和岑某请求赔偿房租损失,因缺乏损失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