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信用卡还没有拿到手一万余元已被人透支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0-11 13:05:24

  本报讯“您的银行卡刚才刷卡消费11000元。”前天下午,市民李小姐收到这样一条信用卡消费短信,可让她纳闷的是,此时她还没有收到自己办理的信用卡。李小姐急切地打进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向记者求助。

  上月初,李小姐去购物时看到商场门口有人在摆摊推销信用卡,李小姐就顺便办了一张。可直到前天,信用卡还没有寄到李小姐的手中。前天下午,李小姐收到了这条手机短信,说她在一家金饰店消费了1万多元。起初李小姐还以为这只是条诈骗短信,可当她将信将疑地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后,被告知她的信用卡早已办理下来,并已进行了消费。

  突然出现1万多元的信用卡消费,这让平时收入微薄的李小姐十分担心。由于信用卡使用挂号信投递,记者根据李小姐提供的挂号信编码找到邮局,邮局查询后告知李小姐,她的信用卡早已投递到了她的单位。

  “信用卡需要激活后才能使用,可能是有人窃取了我的个人资料,激活了信用卡。”李小姐告诉记者,她刚到单位工作时曾填写过个人资料,上面留有详细的个人信息。但她的个人资料是否是从单位泄露,现在缺乏证据。昨天,记者联系了李小姐所在的工作单位,一名姓黄的负责人表示,员工个人资料都是交办公室保管的,他们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星期后作出答复。

  李小姐的信用卡没有到她手上,却被其他人激活并消费了。对此,该信用卡办理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是根据客户留下的地址发出挂号信,信有没有到客户手中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况且即便寄出的信用卡被人冒领了,冒领者如果没有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也不能将卡激活使用。另外,邮局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一般寄到单位的挂号信,如果收件人不在,会由同事或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再转交给收件人,只要投递人员记下签收者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就是符合程序的。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郭成律师认为,如果此事中邮局方面能确认李小姐单位的员工代为签收过信件,李小姐单位就负有保管责任,李小姐可以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追求责任。另外,私自拆他人信件及盗刷信用卡,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郭律师建议李小姐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此事。(记者李廷振)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