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备受关注的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开庭。在法庭上,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贺卫指称,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总计599万元,其中王孝琴(注:康慧军之妻)参与受贿97万元。而截至案发,尚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康慧军未能说明合法来源。
当日,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截至当日傍晚,该案的庭审部分已经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贪婪,让他(康慧军)忘记了曾在党旗下庄严的宣誓。”
一些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康慧军案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人性的贪婪,更显示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规的缺失,这也使得官员在较长时间内取得的非法所得难以被发现。
曾是大权在握的“浦东地主”
“我为祖国、为民族和为理想奋斗的信念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不会因为这么大的跟斗而丢弃,我的这种理想从来没有泯灭,我仍然保有拳拳之心。”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康慧军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懊悔,并如此表态。
从康慧军近十余年的从政简历来看,可以说其见证了十多年来上海浦东的改革与开放。从1993年至2007年10月被正式“双规”之前,康慧军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正厅级)兼金桥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等上海地方要职。
然而,1957年7月出生的康慧军却在“知天命”的年龄为其仕途和曾经有过的“政治抱负”画上句号。
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其中第一条要求“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而具体表现的第一项特征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知情人士透露,正是在中纪委要求严厉查处上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令背景下,康慧军任内的“非法之举”才得以为外界所知。2007年6月,上海纪委开始普查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结果查明康慧军及其亲属名下房产达十多处之多。
事实上,在房价高企的上海,以官员的正常收入能够购买一两套住宅已属不易之事,所以这一事实的披露当时让众多上海民众惊愕,康慧军也被媒体称为“炒房区长”。
而这并非是康慧军的第一个“外号”,早在1998年,康慧军由于担任了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之职,掌握了上海浦东“黄金地区”诸多权力而被称为“浦东地主”。
《起诉书》称: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军在先后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全面工作或分管区政府经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上海香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徐大庆、黄新农、徐鹤荣、何炜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这些单位、个人提供的钱款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受贿数额总计599万元,王孝琴参与受贿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