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李京华)内蒙古居民原某在电视台看到北京燕竹医院的治病宣传广告后,便信以为真到该医院进行诊治,结果病症并未好转。为此,原某将医院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燕竹医院双倍赔偿原某购药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的判决。
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北京燕竹医院在电视台广告中对该医院治疗糖尿病等疾病的方法及效果进行了宣传。广告播出后,Ⅱ型糖尿病患者原某与北京燕竹医院取得了联系,在北京燕竹医院的复函中也对治愈的疗效进行了相应的承诺。2006年4月,原某到北京燕竹医院诊治,北京燕竹医院为其开具了药物。原某为此支付1.7万余元购药款。此后,原某的血糖一直未降至正常值。
后原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北京燕竹医院返还购药款、加倍赔偿款共计3.5万余元,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燕竹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某在燕竹医院相关宣传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与燕竹医院取得联系,可以推定,其行为受到了宣传广告的影响。在此后双方的信函往来中,燕竹医院作出了“治愈”的承诺,并建议原某采取“远程药物治疗”“邮购药物”。原某基于燕竹医院“治愈”的承诺来到燕竹医院治疗,燕竹医院仅对原某的血糖检验后即开具了相关药品,未进行其他治疗。原某患有的Ⅱ型糖尿病在其服药后并未治愈,因此北京燕竹医院关于“治愈”的承诺构成欺诈。
审理法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燕竹医院返还原某购药费并加倍赔偿,同时根据原某的实际损失情况酌定燕竹医院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