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杨丽娟母女诉称,2007年2月至4月期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各发表了3篇文章。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并把其父的死因描写得十分离奇。原告李天天律师一共提交了3份起诉书。起诉状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的三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三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原告律师李天天表示杨丽娟一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