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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朋友代买交强险误了事 脱保期间遇车祸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0-16 13:50:43

  本报讯 江北区法院最近接连受理了两起机动车在交强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出的赔偿纠纷诉讼,其中一个案件已经一审完毕。涉案车辆因为交强险脱保,驾车人被法院判令自掏腰包支付本可由交强险来分担的赔款,而车主须对此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下旬,市民张女士驾驶轿车在江北宁慈公路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因见摩托车驾驶人伤重,张女士立即用自己的轿车送对方去医院。因张女士事后报案且没有保护事故现场,交警对事故无法认定。安徽籍的摩托车驾驶人石某则认为张女士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伤愈后在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8万余元。

  一般来说,机动车都是保了交强险的,出了事故可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按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可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驾驶的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竟然处于交强险脱保期,脱保时间已有一个月左右。车主黄先生也感到很吃惊,因为他是托朋友代买交强险的,看来是朋友拖拉误事了。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为救济事故受害人所设,事故车辆若未投保交强险,这部分救济就应由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张女士免不了要为石某的损失买单了。

  江北区法院认为,因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张女士与石某都是机动车驾驶人,就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石某在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本可在法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合计5.6万余元,现由张女士支付。而石某的实际医疗费超出了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将近1.3万元,加上后续医疗费等合计2.5万余元,法院判令张女士赔偿50%计1.2万余元。张女士为这起事故共需自掏腰包6.8万余元。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