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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小偷小摸有了法律“克星”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0-17 07:56:58

  构不上盗窃罪的三种情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桂凌 郑琳燕)一小偷弄坏了北仑一户人家的防盗门外栏杆和侧门门锁后,进入室内盗窃,结果只偷了一台价值280元的电脑液晶显示器。落网后,他以为自己盗窃财物的数额够不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他拘役5个月。

  今年3月下旬,李某伙同他人来到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一个住宅小区,弄坏防盗门的外栏杆,用螺丝刀撬坏里侧铁门的门锁,进入被害人赵某屋里行窃。

  因为找不到有价值的财物,李某等人只窃得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7月4日,李某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作案的经过。

  经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显示器价值280元。“我偷了那么一点,应该不会有罪吧?”李某知道,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盗窃财物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他的盗窃涉案金额明显低于这个定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通常只会受到治安处罚的处理。不过,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没有以盗窃罪起诉李某,而是指控他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论罪。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很多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很可能转化成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往对此入室盗窃行为的处罚受到盗窃金额的限制,难以实现较好的法律威慑效果,入室盗窃案件处于高发态势。

  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入户盗窃案以下三种情形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以翻窗、撬门、开锁等手段入户行窃;2.携带管制刀具、弓弩、枪支等足以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管制器械或者违禁物入户的;3.故意损害户内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

  “进入居民家里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有法律‘克星’了!”主审法官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此类违法行为的指导性意见,有利于遏止入室盗窃案件的发案态势,广大市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能受到更好的保护。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