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7日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以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加强合规控制,提高合规控制水平。
指导意见对QFII督察员资格条件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QFII的内部管理也各具特色,为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证监会要求QFII营造合规文化氛围。
考虑到QFII现有的组织架构及人员增加的营运成本问题,指导意见不要求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可以由其内部符合督察员条件的实际运作人员兼任。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督察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包括合规报告、客户合规审查、产品及业务报告的审核并签字、投资交易及信息披露监督、组织法规培训等方面。
指导意见还对督察员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报告制度以及证监会对于QFII合法合规情况的评估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借鉴境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QFII督察人员进行监管处罚的通行做法,指导意见以QFII合法合规评估制度代替对督察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以此作为QFII监管的重要手段,从而督促QFII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由于QFII的地域分布广泛,语言和文化存在差异,法律、监管制度也各不相同,其内部合规或相关法律人员在理解、执行QFII的法规、政策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现有的合规制度和人员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QFII督察员制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督察员制度将在不对QFII现有内部制度、人员安排及运作流程产生负面影响的基础上,把一线监管职能由交易所、托管银行进一步延伸到QFII内部,有效防止个别QFII出现违反规定超比例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对个别股票的同日反向交易等问题。同时,建立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QFII的产品开发、客户审查、交易活动以及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政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