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来工,三年前被公园里一座突然倒地的铜像砸伤,为此他将江东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一审判决后,外来工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在三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下,他历时三年多,最终又拿到了一笔14万余元的护理赔偿款。
和铜像“亲密接触”惹祸端
2004年10月24日晚上6时左右,在宁波务工的潘克勤和几个老乡在位于江东区杉杉公园的甬江边散步,看到江边有一尊名为“作揖的老者”的铜像,就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一边抚摸铜像,一边用手拉着铜像的“手”左右摇晃。突然,铜像“轰”地一声倒了下来,重重地砸在潘克勤的身上,他当即惨叫一声昏死过去。几个同伴见状,连忙把铜像抬到一边,并把小伙子送进了医院。这次事故造成潘克勤胸椎骨骨折、下肢瘫痪的后果,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江东区城管局获知公园铜像伤人后,对事故作了初步调查,并迅速对铜像采取巩固措施,在周围增设了“请勿动手”的警示标识,但当时未能与伤者取得联系。
因护理费用不服一审判决
2005年2月,潘克勤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公园管理部门江东区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对铜像没有及时加固的过错,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这时,该局才得知伤者伤势十分严重,于是迅速调查这一事故发生的经过,设法寻找证人,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江东区城管局还由一位副局长出面,上门探望原告潘克勤,并希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在庭审中,江东城管局认为,当时的公园管理确实存在瑕疵,他们愿意对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铜像倒下与小潘触摸铜像的动作幅度可能有一定关系,因而小潘自己对事故应分担一定责任。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双方协商没有结果。
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内的雕像仅供游人观赏,而潘克勤在观赏时不仅用手触摸,而且使用一定的外力致使铜像砸到其身而受伤。作为职能部门的江东区城管局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潘克勤本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潘克勤后期的护理费按照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6221元的标准计算,期限为20年,共计11万余元(按90%计算),再加上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江东城管局赔偿潘克勤共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潘克勤经过法律咨询,认为护理费的标准过低。对此不服,向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级检察院抗诉帮其要回10余万元
江东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过仔细研究案卷,认为原审判决对潘克勤的今后护理费以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6221元为标准计算,缺乏依据,而且标准也定得过低,随即支持了潘克勤的申诉要求,通过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随后,此案被发回要求重审。江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维持了原判。对此,潘克勤仍然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为此,宁波市检察院又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今年4月,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潘克勤由于截瘫后的伤残状况需要雇用专职的护理工,而每年6221元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同等级别的护工劳动报酬。在江东城管部门的经济利益与潘克勤的生存利益之间,应当优先保护潘克勤的生存利益。因此,参照2006年宁波市护理人员指导价低位标准,将其今后的护理费标准由每年6221元调整到每年14400元,期限为20年。近日,潘克勤已拿到这笔补偿护理费共计14万余元返回家乡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