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昨天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对市民关注的小区停车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对小区内地面停车泊位和规定行车路线进行划定,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不得设置专有停车泊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业主享有平等的停车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停车泊位出卖或变相出卖。《条例(修订草案)》还特别提出,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将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向业主开放,擅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停车泊位,以及设置专有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条例(修订草案)》施行前,已以专有车位的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停车泊位,其专有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小区车辆停放费需单独列账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指导价格或业主大会的决议收取车辆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除维护车辆停车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将车辆停放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大型及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禁入小区
《条例(修订草案)》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车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在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当迅速解除;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或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要交通道路;车辆停放不得损坏绿地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车辆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劝阻不听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业主有权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缴给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该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监督权,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的,经1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物业不公布财务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醒目位置公布上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或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收支状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邀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财务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移交有交资料、财物等,或未按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并处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公示等方式催缴。逾期不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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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国有博物馆将免费或低价开放
本报讯(记者 林伟)昨天,《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每年的12月8日,将有望成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我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处于全国前列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目前拥有进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处,国家大遗址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19处(其中,国家级22处,省级34处),文物保护点627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国110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处于前列。
自1996年以来,我市文化部门都会在每年的12月8日前后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纪念日活动。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更好地扩大宁波城市的文化影响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每年的12月8日为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文物行为的义务。
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条例(修订草案)》也带来了不少好消息:国有博物馆将向社会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低票价开放。实行低票价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文物损坏要罚款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或进行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沙等作业。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刻画、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或在不可移动文物周围150米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