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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如厕摔伤看护服务社担责四成赔偿近2万元
稿源: 新华网  | 2008-10-22 09:15:49

  新华网上海10月21日电(记者刘丹)年过八旬的老翁徐某因病住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由看护服务社的护工对其进行陪护。一天傍晚徐某如厕不慎摔倒致九级伤残,徐某遂以未尽看护义务为由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4.1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处看护服务社赔偿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4月6日,徐某因病住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安排,由看护服务社的护工对其进行24小时看护。徐某诉称,2007年5月11日19时许,他准备上厕所时求助过护工,但护工未按规定过来看护,无奈自行上厕所不慎摔倒致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经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需营养三个月,护理六个月。

  到底谁该为老翁的受伤担责?看护服务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看护服务社辩称,服务社和徐某之间确实属服务关系,但事发时护工正在病房门口将徐某同病房的另外一个病人搀扶进房,徐某是在未叫护工的情况下自行下床的,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摔倒与看护服务社护工的过错有关。

  法院认为,看护服务社护工在事发时没有在病室内照顾病人,与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护工离开病室的行为对徐某这一老年病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护工对徐某损害后果应负有40%的赔偿责任;徐某不能证明上厕所时已招呼护工这一事实,徐某自身也未注意安全,同样存有过错,对损害后果应负60%的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徐某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故徐某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