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0月21日电(记者李倩、徐晓蕾)云南省昆明市交警支队6大队近日对“9·07”宝马车拖人致死案做出了责任裁定书:车主浦恩丽与死者杜传富均违反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条例,负有同等的事故责任。浦恩丽与死者家属经协商最终达成了10万元的赔偿协议。
9月7日凌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小厂村附近路段发生了一起宝马车挂人行驶数公里、遇障碍物将人体抛出的事故。肇事宝马车最终被发现情况的出租车堵停,而车主浦恩丽声称对车辆“挂人行驶数公里”毫不知情。
据昆明市交警支队调查,宝马车在事故发生前行驶通过了一段隧道,之后驶上一段上坡路,恰遇醉酒后横卧在行车道上的杜传富,宝马车底盘卡住杜传富头部继续前行,杜传富因颅脑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警方经多次现场勘查、测定认为,由于隧道内外光亮反差较大,事故路段为上坡路,浦恩丽仅有3.2秒的时间能看到横卧于车道的杜传富。
结合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材料,同时聘请相关部门专家对案件进行研究,警方经分析后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是由浦恩丽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确保安全行车,加之行人杜传富在车行道内躺卧停留所致,双方均违反了相关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并依法认定浦恩丽、杜传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据了解,当事双方对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并书面提出了调解申请。在昆明市交警支队6大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10万元的赔偿协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亲属的交通费等。死者家属已携带死者骨灰返回河南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