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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才实施 机动车反光标识出现伪劣产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0-23 13:38:16

  本报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月16日发出了“关于实施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告”(见当天宁波晚报第六版),规定全市所有货车与挂车自本月20日起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夜间,它能增加车身可视性和可识别性。当货车处于慢速行驶或停止状态时,后方其他车辆的驾驶人能够从远处看清它的车身轮廓,避免发生追尾事故;货车横向通过路口时,纵向行驶车辆的驾驶人也能辨清货车的总长度,避免拦腰撞上。有关研究证明,车辆使用车身反光标识后,能减少41%的追尾事故,减少37%的侧面相撞事故。

  车身反光标识是一种红白相间的条状反光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制定了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必须粘贴获得国家“3C”认证的产品(认证信息可在www.cnca.gov.cn网站的“认证查询”栏目中查询)。这些产品由车主自行到汽车配件市场或有条件的汽车修理厂选购,并按规定粘贴,不过车主应小心不要贪便宜而买到伪劣产品。

  记者昨天在市机动车第三检测站碰到两名将货车送检的车主,他们对这个新要求都已有所了解,自觉地从市场买来反光标识贴上,但检测站工作人员指出,他们车上的反光标识是伪劣产品,要求他们重新粘贴。检测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伪劣的反光标识反光强度很低,经测试不到国家标准的1/4,难以起到安全保障作用。记者向两名车主询问了他们所购买的反光标识的价格,发现比已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的价格要低一些。

  检测站工作人员说,伪劣产品在产品代号、产品级别的标注上跟合格产品有所差别,但对于一般的车主来说,肉眼鉴别产品真伪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建议车主在选购时,要求销售方提供品质保障,开具销售发票,若事后发现属不符国家标准的产品,可要求无条件退换甚至投诉索赔。对于反光标识的粘贴方法,车主也可向销售方咨询或要求提供服务。车主若自行粘贴,可上网查询“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粘贴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持粘贴部位的清洁。

  11月1日起,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开展集中检查,对上路行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进行查处。(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郝海涛)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