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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广告中禁用“免检”内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24 07:52:19

  本报讯(记者张 燕)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广告监管有新规:广告中将不能使用“免检”字样;工商总局同时发布通知称,不能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鉴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不久前已被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将依法处罚。

  此外,由于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称,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