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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讨加班工资居然成被告公司败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25 08:43:03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唐 亮)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家企业的15名员工因为超时加班,要求老板支付加班工资,结果却被老板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人们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后,老板却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企业老总依法支付工人们应得的工资,并给予他们合理的赔偿。

  讨要加班工资被视为“闹事”

  今年29岁的王集军是来自湖南的一名外来工。他告诉记者,他于2001年11月进入这家照明电器公司工作,是公司的老职工了,领取公司的计件工资。今年4月初,他和车间几名工友在对照《劳动法》之后发现,自己和工友每天工作8个小时以上,而且每个月只能休息一到两天,远远超出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规定标准。于是,他和车间里的一些工友先后找公司负责人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在未得到合理处理的情况下,他们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老总为此非常生气,认为他们是消极怠工,煽动罢工闹事,并于4月14日宣布对其中一名员工予以开除,4月17日又要求其余20名员工就此事写书面检讨,否则就不让他们上班。见无人屈服,随后,公司就将这批工人以自动离职进行处理。

  申请劳动仲裁后工人成了被告

  对此,工人们认为将自己开除或按自动离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就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随后,该中心指派宁波市总工会的鲁学富律师无偿为这些工人进行法律援助,分别向宁波国家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解除合同前最后两个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今年6月12日,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支持工人们的合理诉求,确认该公司对工人作自动离职处理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工人们作出相应的赔偿。每个工人平均获赔1万元。

  该公司拒绝接受这个劳动仲裁结果,并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将这15名工人分别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予以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9月中旬,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4月14日至17日,工人们因主张权利而未正常出勤,不属于无故罢工、旷工,因此作为原告的该公司以工人罢工、旷工为由对他们作“自动离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工人们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理应赔偿,赔偿金额等同劳动仲裁裁定结果。

  日前,记者致电该公司,就此事作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先说领导很忙,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就挂了电话。但是记者从鄞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公司打算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