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被索赔近3000万元原、被告在责任比例及施救费用问题上争论激烈
本报讯(通讯员 王舜毕 记者 胡珊)前天,备受关注的“3·27”金塘大桥被撞事故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肇事方“勤丰128”轮虽已遭遇巨大损失,但仍将面临近3000万元的金额赔偿。
今年3月27日凌晨1点,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00余万元。
4月25日,中保公司赔偿后,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以及该轮的经营人追偿,将3方告上法庭。
7月28日,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00余万元。
鉴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在4个多小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及施救费用合理性问题。
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
庭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若调解不成,法庭将另行安排时间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