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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装修时拆改承重梁最高罚1万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0-28 07:49:23

  本报讯(记者 林伟)市建委日前出台《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并开始实施。

  房屋装修前先要备案

  实施意见规定,非住宅房屋装修和住宅房屋进行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者移动门窗尺寸、位置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房屋装修物业要巡查

  实施意见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时不能出现损害房屋结构、加层建房搭棚、拆改共有设施设备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以保证自身房屋及毗邻房屋的安全;房屋装修企业在施工时也不得损害房屋结构,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装修的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

  根据实施意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违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违法拆除承重墙体或者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违法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行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影响房屋安全须修复

  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3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并实施证据保全。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监护。对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房屋,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影响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检查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房的,要及时解危。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