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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住宅装修行为被严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0-28 16:13:26

  本报讯 昨天市建委发布消息说,新修改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施行。按照该实施意见,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如果违规装修房屋,或对危险房屋不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均可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意见明确,住宅装修如涉及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者移动门窗尺寸、位置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向当地房管所(站)备案。而所有的非住宅装修,则均需事先备案。

  如果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将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对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1000元罚款。

  实施意见强调,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范围内的房屋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以下七种行为在严格禁止之列:(1)违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2)违法拆除承重墙体或者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3)违法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4)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5)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6)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如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在房屋外墙上擅自开门、开窗改变外立面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煤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单位住房解危时,可动用单位住房资金(房改房售房款);个人住房解危时,可申领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如不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