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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甬打工的王先生还能要回这笔钱吗?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0-29 07:38:22

 

  本报讯(记者 周雁 通讯员 李建华)外地来甬务工的王先生最大的心愿就是在宁波买一套房子。在售楼人员的热情推荐下,王先生拿出了积攒的5万元钱作为住房认购金。可当冲动过后,王先生回家仔细一盘算,发现每月按揭要支付2400元,而自家的月收入是3000元,压力太大了。

  房子没法买了,但已经付给房产商的5万元认购金怎么办?

  一时冲动付了认购金

  王先生今年四十出头,来宁波打工多年,现在镇海一家工厂工作,一家三口长期挤在出租房中居住。人到中年,手头上终于有了点积蓄,王先生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在宁波有套自己的房子,让一家三口住得安稳。今年9月,他到某楼盘售楼处进行咨询。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王先生觉得房子离自己的工作单位挺近,户型和位置也都不错,于是一心动,立刻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付了5万元认购金。

  回家后,王先生才拿起认购协议仔细研究起来。看着看着,他不禁急出了一身冷汗。原来,认购协议中有一条,即买房人须在交付认购金之日起5日内,与销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付款方式。“5天以后就要开始按揭了,还要本息一起支付,可我身上除了那付出去的5万元之外,已没有多余的钱了,拿什么来支付购房余款?”王先生愁得一夜没睡。“即便我采用按揭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2400元,可全家月收入才3000元,扣除基本生活费和孩子的学费,这日子还怎么过。”

  房产公司拒绝退款

  王先生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后悔莫及,决定去找房产商要回这5万元认购金。然而,他往房产公司跑了好几趟,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遭到了拒绝。房产公司表示,既然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就不能退这5万元。

  工商帮其讨回5万元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王先生近日拨打了12315求助。

  调解中,销售方认为认购协议中对违约有明确说明:买受人若在5日内未与销售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则认购协议自动失效,已付认购金无权要求返还。但工商部门认为,“认购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在债务性质上“认购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起担保作用。同时,镇海工商分局也向房产公司详细介绍了王先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购买能力。经多次协商,房产公司最终同意将5万元认购金退还给王先生。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