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前每个月收入有1200元,现在要签合同了,就成了850元,这样的合同谁敢签?”近日,陈先生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面对劳动合同上的工资约定,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合同上的工资比自己实际拿到的工资要少很多。这究竟是否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影响?昨天,陈先生打进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咨询。
陈先生是市区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5个月前,他经熟人介绍进了这家单位。按照当初约定,试用期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850元,转正之后,基本工资提高到1200元,加上销售提成,一个月下来,他能到手3000元左右。
上个月,陈先生过了试用期。几天前,企业老板找他谈话,并提到要和他签订劳动合同,陈先生非常高兴。前天,他来到老板办公室,老板拿出合同就让他签字。下笔之前,陈先生认真读了一下合同,一读就发现了问题。“合同上,基本工资一栏写的不是1200元,而是降到了850元。”陈先生问老板,自己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明明是1200元,这上面是不是弄错了?不料,老板对他说,签订合同时,他们企业的员工一律都是按照850元基本工资来签的,但是实际发的时候,还是会发给他1200元。陈先生觉得该条款对自己不利,就暂时没有签。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风险,所以企业对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变得热心起来,纷纷主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如何签的环节上,企业又做起了“文章”,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降低工资标准。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者的很多福利是以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础的,这项条款影响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此外,宁波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工资是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的结果,面对合同上偏低的工资基数,员工最好能勇敢向用工单位提出来。”这位工作人员建议说。劳动者要是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记者 袁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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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9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960元和850元两档进行调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将按8.0元和7.1元进行调整。其中,宁波市10区(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8.0元,其他县(市)则在两档中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