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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有了"和事老" 一般纠纷20天解决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0-30 09:54:37

  本报讯(记者 周静)保险业中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有了一条新的解决渠道。昨日,宁波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行了授牌仪式。据了解,从10月31日起,《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办法》将正式实施,自此,部分因保险引起的纠纷将得到快速解决。

  经调解后,若双方仍未取得一致意见,仍可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

  据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调解员由保险行业内外的保险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保险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组成。根据人民调解的有关法规,调解工作将坚持自愿原则进行,可由纠纷一方提出调解意愿,另一方同意后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由双方事前协商,取得调解合意后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设有一定的“门槛”:保险公司对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纠纷所涉保险金额数,财产保险理赔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给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投保人若提出调解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委员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7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调解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调解工作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20日内结案,经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

  调解委员会因调解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费、差旅费等,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列支。当事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