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孙世云 仇九鼎 通讯员褚申尧)因在高温酷暑条件下挑西瓜,54岁的冯某患“热射病”死亡,其子女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宁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西瓜的所有人蒋某夫妇补偿冯某的子女各项损失247606.62元的10%共计22760.6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将某承包地里的西瓜成熟了,需要采摘,便叫冯某为其担西瓜,双方口头商定将西瓜地里的西瓜担到指定地点,按照2分钱一斤结算。当日午后,冯某自己携带扁担开始担西瓜。后在担西瓜过程中,冯某晕倒在西瓜地里,发现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患“热射病”。同年8月6日,冯某死亡。随后,冯某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西瓜所有人蒋某夫妇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7619.71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的约定及冯某的工作情况来看,被告蒋某与冯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冯某在完成工作期间因突发“热射病”死亡,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指示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死者冯某系为被告的西瓜地担西瓜时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可给予适当的补偿,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