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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记者在祖国采访可聘大陆居民协助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8-11-02 08:40:29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布《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根据办法,台湾记者采访不再需要提前10天申请,采访期限也由原来的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还可再申请三个月的延期,同时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办法还特别提到,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至此,实行十一年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台湾记者在北京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还规定,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代发的台湾记者采访证。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违反本办法,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处理。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