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企业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怎么办?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1-03 07:47:14

 

  本报讯(镇海记者站朱聪 李阳育 张霞 通讯员沈海浩)近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镇海区国土部门缴纳了11万余元,作为一块20余亩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今年,镇海区决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设工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促使业主按合同约定推进工程建设,倒逼企业走上高效利用土地之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土地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稀缺资源。有些业主单位故意申报较大面积土地,或是延期建设,等地价上涨后再出让土地,从中赚取差价。镇海区国土分局有关人士说,督促业主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繁杂,工程延期之后,收回土地又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纵然收回也已经浪费一段可利用时间。

  镇海区在全市率先推出土地“履约保证金”举措,有望破解土地出让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难题。按照规定,业主单位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时,需缴纳工程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工业项目保证金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10%,最高每宗不超过300万元,并将“履约保证金”正式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已经签订出让合同的,也需补充“履约保证金”条款,业主单位要补缴保证金。一旦业主延迟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国土部门将按月收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近期,镇海区首次采用了“履约保证金”制度处理一宗闲置土地。该区国土分局之前将1.85公顷工业用地出让给一家公司,合同约定应在2008年5月前竣工,但该项目因故迟迟未动工。为此,镇海区国土分局与该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仍由该公司按原出让合同要求继续开发该地块,竣工期限延至2009年4月,并收取了该公司25万元“履约保证金”。若企业能按期竣工,则一次性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仍未按期竣工的,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按月收取违约金。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