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焦点报道
任何食用农产品入市都不应享受“免检”待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1-04 13:40:54

  2002年施行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将作全面修订,《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确保蔬菜水果、肉禽蛋奶、鱼虾贝藻等食用农产品的入口安全?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联谊宾馆举行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

  15位代表来自相关领域

  据了解,现行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的变化,《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今年年初,市政府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列入2008年市政府规章修订计划。近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农业局经过广泛调研论证,拟订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10月24日,修订草案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昨天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共有15位代表,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市场管理者代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代表以及菜市场、超市、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市场代表。在近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这些代表围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为,食用农产品检测方面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追溯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督管理的规定等几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入市销售不应“免检”

  拟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按照修订设想,列入市场准入制度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规定市场销售。对这一点,许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都给予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鉴于当下国内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任何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都不应享受“免检”优待,不管它是否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管这种认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免检会让它们游离于监管之外,给公众的健康安全埋下隐患。”一位代表这样说。

  产品召回要及时

  建立食用农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此次修订的一项新增内容。按照修订设想,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对此,有代表认为,食用农产品从销售到成为盘中餐的时间一般都较短,所以发现问题后召回要及时,应在修订中规定召回的期限,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有代表提出,鉴于有些产品召回时难以确定销售方的因素,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产品的召回,修订中应规定政府对此要有应急预案,应由政府指定专门场所实施,避免消费者与销售方发生冲突。“对明知产品有问题还故意隐瞒、不及时召回的,要在修订中专门规定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位代表说。

  各方监管要“无缝衔接”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几乎每位代表都提到了监管问题。他们认为,从目前的食用农产品监管现状看,有权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的,有农业、林业、渔业、工商、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多个部门,监管中既有职能交叉,也有监管盲点,并有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对此,修订时应进一步理清这些部门的职责,实现各方监管的“无缝衔接”。有代表提出,修订中可增加一项内容,规定各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查处的问题时,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监管部门处理。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也能避免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

  代表们的建议很有质量

  听证会上,15位代表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生活体会,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有质量的建议。有的说,应规定生产者建立使用农药档案,便于日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测;有的说,在处罚方面,最好根据违法所得或销售额确定处罚金额;有的说,对存在于农贸市场附近、脱离监管的一些食用农产品门店和马路菜场,应制定对策进行监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后将组织人员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各位代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会在《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予以充分体现。(记者 姜恒)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