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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接生 孩子最可怜,出生就没了娘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1-05 07:43:51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郭文婷 袁玉敏)安徽籍中年妇女高某在没有任何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竟一直给老乡接生,今年还常叫未来儿媳马某当“助手”。在给一名高龄产妇接生时,她们使用超浓度催生素,导致其产后大出血而亡。昨天,江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昨天下午2点,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害人家属抱着一名哭泣的女婴走进法庭,由于法庭不允许未成年人旁听,法官将其请了出去。

  记者跟出去,采访了抱孩子的妇女,得知小孩的妈妈就是被害人李女士。

  “孩子没了妈,没奶喝,可怜啊!”这名妇女是孩子的小姑,也来自安徽。她告诉记者,孩子才4个月大,没喝过妈妈一口奶,只能喝奶粉,但孩子又不喜欢喝奶粉。

  孩子她爸是个大老粗,不大会照顾孩子,经常把孩子饿得直哭。她说,此案了结后,打算把孩子送回老家养。

  在庭审过程中,高某说,她经常帮助老乡接生孩子,每次收三四百元,一年能接生几十个孩子。

  检察官表示,我国《母婴保护法》规定,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也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高某和马某都没有相关的行医资格,拿着血压计、钳子和一些催生素,便开展接生活动,其行为严重威胁着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是非法行医行为。

  “都怪我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请求法官从宽处罚。”马某是一名23岁的年轻女孩。她流泪讲诉了自己走上非法行医道路的过程。

  她说,自身体不好,在家休息,后来闲着无聊,便跟着未来婆婆接生,开始是做一些端茶倒水的事,后来也学会了一些“接生术”,偶尔帮忙打针。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6月19日,高某、马某在江北路林村后吴家60号暂住房内为30多岁产妇李女士接生,由于不具备妇产科医学知识,对自然分娩的李女士超浓度使用了催生素,造成其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高某非法行医行为与李女士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完全责任。昨天下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高某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高某家赔偿7万元。

  相关政策

  早在2005年,我市便出台了对外来常住人口分娩实行救助的政策。

  救助条件:居住在本县(市)、区6个月以上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口孕产妇。

  救助分为三个方面:产前检查早期、中期、晚期各1次,收费总计不超过150元。平产住院分娩(孕产妇身体健康,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能自然分娩)最高收费900元。对外来常住人口孕产妇救助400元,其余个人自负。非平产及转诊孕产妇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通知执行,救助标准同平产分娩。

  定点医疗机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定点市保黎医院,其余县(市)、区确定一家县级以上医院或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卫生院为定点服务机构。

  救助金领取办法:凭《暂住证》(或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民身份证》、生育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收据及转院证明,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领取救助金。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