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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回应500万美元索赔案:CPU送修前被掉包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08-11-05 09:39:17

  “生产追踪系统亦显示该CPU非华硕原厂出品,本公司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掉包,因此向公安机关备案。”昨天,华硕电脑总部首次就“黄静索赔500万美元事件”做出回应,焦点集中在事件的导火索——笔记本电脑的问题CPU到底是谁更换的?对此,黄静维权律师团予以回应,谴责华硕公司继续诽谤、诋毁黄静名誉,将增加对华硕公司的法律诉讼请求。

  华硕公司:质疑黄静和代理人的身份

  昨天9时04分,华硕公司的回应出现在腾讯网站上。华硕公司称,公司从黄静送修的笔记本电脑上取下CPU送回英特尔原厂检测,证实该CPU已被重新标志过,且华硕生产追踪系统也显示该CPU非华硕原厂出品,公司认为该CPU于送修前已遭掉包,因此向公安机关备案。

  华硕公司同时质疑黄静和代理人周成宇的身份,认为黄静维权并非正常客户投诉和维修问题。黄静当时使用假名,并假冒“北京大学生物技术研究所”员工身份购机,其代理人周成宇则冒称“律师”。黄静在购买当天即送回维修。而经销商表示该消费者非常着急,要求第二天一早一定要换好CPU,并表示自备CPU,请华硕工程师帮忙更换。此案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终审确认该工程样品CPU并非华硕所提供。华硕因此认为在维修过程和索赔过程存在诸多疑点。对于黄静因维权过度但尚不构成犯罪,因此给予国家赔偿,华硕公司表示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定。

  昨天,记者致电华硕电脑—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接线员表示,专门应对“黄静事件”的发言人郑威出差,正是去处理此事。公关部的工作人员证实网上的声明确为华硕总部针对“黄静事件”的回应,但记者的采访要求必须由郑威回答,她们无法做出具体回答。

  黄静律师团:如掉包黄静不可能无罪

  黄静和她的维权律师团对华硕上述说法予以反驳。律师介绍说:2006年2月9日,黄静在华硕代理商处购买了华硕V6800V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该电脑便出现蓝屏死机等故障。华硕工程师表示,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免费将2.0GHz的CPU升级到2.13GHz。

  黄静通过软件检测发现,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黄静此后和代理人周成宇一起,来到了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询问,工程师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黄静对此都进行了录像取证。

  维权律师团的律师认为,如果华硕有证据可以证明黄静自行更换过该电脑的CPU,黄静早就应该作为敲诈勒索定罪量刑,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确认无罪。对于黄静的身份,律师予以解释称,黄静的身份是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英语专业在校大学生,同时也是北大生物技术研究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假冒北大生物技术研究所员工一说。华硕公司以此继续诽谤、诋毁黄静名誉,律师团将增加对华硕公司的法律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索赔500万美元超出合理范围

  在海淀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上,检察院认定黄静无罪的理由是黄静谈判索赔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之间有何区别?昨天,记者咨询了一名律师。该律师介绍说,消费者维权可以和经营者对赔偿的金额进行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也可以根据受到损害的情况索赔,但前提是消费者的要求必须合理,否则就会构成维权过度。黄静提出的索赔500万美元,因为超出合理的范围,所以被认定为维权过度。

  而维权过度和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则要根据具体的情节,由法院来进行认定。通常来说,消费者的意图是为了维权还是为了要钱,二者有质的区别,如果消费者是为了要钱而制造事端,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王彬/北京晨报)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