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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员工不得终止合同 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1-07 12:24:55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193件。

  案例回放:今年40岁的杨先生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检验工作。单位和他签订的聘用合同,自2002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这期间,杨先生经诊断患有神经性耳聋,并经司法鉴定为伤残4级,申领了残疾证。2008年5月底,单位以合同到期,通知杨先生不再续约。杨先生因对单位终止聘用合同不服,要求单位续签聘用合同未果,遂提起人事仲裁申请。

  杨先生称,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的,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杨先生称自己患有神经性耳聋,经法医鉴定为伤残4级,属于残疾人员,单位应当与他续签聘用合同。

  单位则说,《解释》所称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特指推行聘用制时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形,杨先生并非首次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求单位续订合同或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适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其中第35条列明了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几种情形。故单位于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告知杨先生,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机构认为,《解释》规定的终止合同条件适用推行聘用制之初,推行聘用制后应当适用《细则》。杨先生的神经性耳聋不属于“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形,它既非工伤,也不是“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神经性耳聋或许难以治愈,但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严重疾病”,一般认为,这是指目前医疗手段难以治愈的癌症、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和类似病症。因此,仲裁机构认为,单位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信箱回复:沈先生问:我想辞职,单位不同意,只能对簿公堂。我听说有些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根据目前的规定,人事仲裁还是实行诉讼前置的原则,因此,你和单位的辞职争议必须先向当地的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