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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农民结伙上山疯狂盗掘5座古墓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1-08 08:21:33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祝文权)听说古董值钱,余姚丈亭镇的5个农民一个多月内竟连续盗掘5座古墓葬。今年9月,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董某因多次盗掘古墓葬,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董某等人提出上诉,昨天记者得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5座古墓葬被盗挖

  今年3月,余姚丈亭镇龙丰村周边山区接连有古墓葬被盗挖,现场遗留的墓砖、陶瓷碎片散落一地,一个个古墓穴被破坏得面目全非。据村民透露,盗挖古墓的都是龙丰村村民,他们挖出挺多文物,赚了不少钱。

  当地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法传唤了嫌疑人董某、方某等5名农民。据董某交代,今年年初,他从古玩市场得知文物比较值钱,便与方某等村民商量一起去挖掘古墓,并多次到附近的山上寻找古墓遗址,趁夜深人静时疯狂盗挖。

  据警方调查,从1月25日至案发时,董某等人共挖了5座古墓葬,盗掘出油灯、古碗等10多件随葬物品,销赃后非法牟利8.3万元。

  5名被告提起上诉

  3月中旬,省文物鉴定委员会3名专家对破坏的古墓葬进行现场勘察,判定这些古墓葬分别属于唐、宋和明清时期,都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古墓葬损毁严重,部分文物已流失。

  今年9月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董某等5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非法所得才8万多元,怎么被判刑这么多年?”董某等人对盗挖5座古墓葬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多数古墓挖开后并没有找到古董,而且这些被挖墓葬都没有古墓的形貌特征,是一些普通墓葬,不能按盗窃古墓葬罪认处,均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何谓盗掘古墓葬罪?

  什么是古墓葬?盗挖古墓却没有窃取文物算不算盗掘古墓葬罪?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是否窃取了文物,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根据《刑法》第328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