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鄞州交警最近在受理交通事故时,好几次遇到电动自行车肇事人丢弃肇事车辆逃跑的情况。根据被丢弃的肇事车辆牌号,交警追查发现,车主都不是肇事人,而都是车辆被盗的受害人。
上月15日早上7点20分左右,在329国道鄞州五乡商场附近,发生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竟然弃车逃跑。交警一查,发现这辆被丢弃的电动自行车是一辆被盗车。据车主回忆,该车是一年前在鄞州古林被盗的。
上月22日晚上8点多,在通途路上,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弃车逃跑。交警发现被弃电动自行车也是被盗车,失窃时间为2005年12月,失窃地点是鄞州邱隘浦跟村。
现在,车主都已领回了被盗车辆。可人们还关心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失窃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后,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最高法院对此所作的司法解释是:“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肇事人逃跑了,那又该怎么办呢?记者注意到,2008年版的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在被盗被抢后肇事,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由保险公司先在一定的限额内为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肇事人被抓获后可向肇事人追偿这笔费用。若肇事车辆是电动自行车,记者发现事故受害人的麻烦更大。因为事故受害人连交强险保障都得不到,按《道路交通法》规定,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医疗费用,而事实上这项基金至今并无着落。
目前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高发,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若在行驶中引发交通事故,肇事人一走了之,事故受害人可能陷入无助的困境。怎样保护这些特殊的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