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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遭遇玻璃门:往往一申请就碰壁
稿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 2008-11-12 09:33:37
  3难在哪里   ●行政机关准备仍不充分   ●法律规定不明确   ●有的受案法院谨小慎微

  

  申请难,诉讼也不易。到底卡在哪?

  从行政机关来看,信息公开尤其是依申请公开的准备工作仍不充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政府官员不大愿意公开信息,有观念上的惯性。

  条例从颁布到实施,预留了一年的准备期。客观地讲,从准备期到实施半年,各级政府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庞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观念的转变。

  据了解,目前行政机关自身对信息公开的困惑主要有三:一是信息公开范围界定较难,对会议纪要、部门预算、研究报告等无文号信息是否公开把握不准;二是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难度较大;三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因此,一些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或者说“被动对付”,并采取保险做法,宁愿不公开,也不冒险犯错。如此一来,申请信息公开难,就不难理解了。

  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公开或者必须公开,这一问题同样困惑着司法机关。此外,还有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所有这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都较笼统,所以法院接到这类案件很难把握区分,受案法院一般都是谨小慎微。

  信息公开诉讼案,本身就像“烫手山芋”,加之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很容易就“撞”上不立案、不支持原告要求公开的理由。诉讼难也就不足为奇。

  4思考与对策   ●领导重视是关键   ●民众意识待提高   ●机构机制要配套   ●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对条例的内容所知无几,甚至信口开河;对上、对平级负责,没有对下服务的观念;让你知道就告诉你,不让你知道你别争……这些举动和观念,目前仍存在于一些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身上。有关专家建言,领导要真正把信息公开工作放在打造“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只有领导真正重视,人手、经费才有保障,也才能影响并带动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从目前起诉的信息公开案件看,绝大多数是法律人士提出的,一般老百姓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条例。有的老百姓遇到信息公开问题,不去申请,或不相信申请,而是通过信访等渠道去表达诉求,或者是托关系找熟人。这样一来,对信息公开需求的原动力不足,缺乏持久深入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脚步就不会太快。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地方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指定相关工作机构。这样一来,一些地方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设置比较散乱,有的在政府办,有的在纠风办,有的在法制办,有的在信息中心,造成管理机制不顺。很多地方存在有机构无专职人员的问题,有的地方是临时抽调或兼职人员,很难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有人建议,对各省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对这项工作给予实实在在的保障。

  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这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眼里都是一个问题,这也成为一些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保护伞。有人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条例更具操作性。同时,法院必须直面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主动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司法困境。否则,因公众追求“透明”、“公正”的最后屏障缺失,条例就有可能慢慢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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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