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各类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及政策咨询案件217件。
案例回放:虞先生原系某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2006年时,他与单位签订过一份停薪留职协议,协议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今年8月底,虽协议期满,但虞先生未及时回单位工作。单位多次催促他,虞先生强调自己身体不好,一直未回单位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9月20日,该单位向县主管局打报告,要求对虞先生长期不回单位上班的行为进行处理。9月30日,县主管局下文同意辞退虞先生。
10月6日,单位将该文件送达给虞先生。虞先生不服,遂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收回辞退决定,自己愿意回单位上班要求安排岗位,并补发2008年6月底以前的工资。
处理结果:人事仲裁机构经调查后支持了虞先生的部分主张,要求单位以自身的名义重新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中,单位的过错主要在于,未以本单位的名义辞退虞先生,而只向其送达了县主管局同意辞退的批复文件。虞在仲裁中提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不能作为辞退职工的生效决定。人事仲裁机构认可这个说法。鉴于虞先生在停薪留职期满后,因自身原因迟迟不上班,仲裁机构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
温馨提醒:在很多基层事业单位,因受人员管理权限制约,往往没有辞退员工的最后决定权,辞退员工尚需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仲裁机构提醒他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发布决定时,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
信箱回复:刘先生问:2002年我到现在的工作单位上班,是事业编制内职工,刚进单位那会儿,我签了一份聘用合同,为期3年。合同到期后,我和单位要续签合同,但一直没有续签。时间久了,也就将此事忘了。现在,我因为离职和单位发生纠纷,想通过你们仲裁解决,但是我现在手头上没有有效的合同,我能不能申请仲裁呢?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职工继续留任的,单位应与其续签合同。但按照省实施聘用制政策的精神,即便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如果职工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可以视作原聘用合同续延。因此,即使没有聘用合同文本,只要不超过仲裁期限,你还是可以申请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