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方先生和女友在江北一家服饰公司仅上班9天,便因不满加班安排擅自离职,随后告上法庭,要求原单位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共计6000余元。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今年4月26日,30岁的余姚人方先生和女友张小姐一起来到宁波钟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双双被录用,次日正式上班。
此后,公司因业务需要多次安排加班。5月7日上午9点,两人不满加班安排,离开了公司。
5月9日,方先生和女友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缴4月和5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有关工资、加班费、误工费和各种违约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6000余元。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15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原告在被告单位仅工作9天,且在月底上班下月初离开,也不提交原单位社保中(终)止通知书,补缴2个月社保费的请求不符合规定。
原告擅自于5月7日离职,并非被告辞退,且原告没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协商,法院不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也不支持其要求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方先生和女友合理的工资、加班工资请求,两人各获补偿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