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并不将此当回事,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1月份至10月份,全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达近万件,其中此类劳动争议案达1400件。
单位拖签合同,面临赔偿风险
张先生今年1月份进本市一家电器设备安装公司,并担任部门经理,因未与公司谈好条件,故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9月,张先生将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今年2月份至9月份的双倍工资时,公司负责人才知酿成了大错。这是因为,按该部门经理每月5000元工资计算,单位要向其支付8万元,可谓损失惨重。
据介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今年年初以来,此类案件骤增,其中用工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要占绝大多数。在这些劳动争议中,有的是属用人单位不愿履行法定义务,恶意违规。但也有一部分企业是一时疏忽,职工合同到期了,却未及时与之续订。当然,也有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懂法,造成违规。
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义务,如果企业普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
所以,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必须要了解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不签合同,可以让其走人
劳动仲裁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发现,不签劳动合同,职工也有过错。有的是明知故犯,拖着不与企业签合同。而一旦跳槽,就与企业“算总账”,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这在一些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中比较多见,他们工资高,赔偿的额度也大。另外是在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针织服装厂、宾馆饭店等员工流动率相当高。一些员工尤其是农民工习惯于哪里有钱往哪里走,认为劳动合同束缚了自己,因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加强对劳动者的约束,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