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雁 通讯员 张松高)余姚人王先生在上海工作,前不久他在余姚买了一辆福克斯轿车,同时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汽车上牌,可是一个月过去了王先生等来的不是汽车上好牌照的消息,而是当初他委托代办业务的销售员拿着他的1万多元钱突然“蒸发”了,为这事双方闹到了余姚市消保委。为此余姚市消保委发出消费警示,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上牌别忘在合同中写明。
销售员携款潜逃
不久前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回到余姚老家办事,这期间他看中了一辆红色的两厢福克斯轿车,于是王先生以其母亲的名义花了12余万元从余姚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下了这款车。因为赶着回上海上班,王先生来不及在余姚办理汽车上牌的一系列手续,不过汽车销售公司承诺提供上牌一条龙服务,王先生觉得这样方便快捷,于是决定让对方代办上牌。很快对方算出了一笔账,根据王先生所选择的项目,他的新车要上牌必须缴纳10700元车辆购置税、200元上牌费、800元挡风玻璃费、1200元养路费、200元手续费,合计1.31万元。不过王先生身上没带那么多现金,于是他向接待他买车的业务员陈某提出回到上海后汇钱过来,同时他把母亲的身份证也交给了陈某,汽车销售公司随后出具了身份证收条。不过销售员陈某向王先生提出,上牌照的钱汇入公司账户取款不方便,要求把钱汇入其个人账户。王先生虽然觉得这样的方式有些不妥,但想到汽车销售公司已经出具了身份证收条,加上他赶着回上海也就答应了陈某的要求。
回到上海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1.31万元汇入了陈某的银行卡上。三个星期后,王先生接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另一位销售员的电话,告诉他销售员陈某已携款离开,车子还没上牌但身份证和交强险保单在公司。听到这话,王先生心急火燎地回到余姚,找到汽车销售公司交涉。可是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让王先生自己先去上牌,那1.31万元等找到陈某再处理。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未果
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王先生找到了余姚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调查取证后证实了上述情况,于是上周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汽车销售公司认为王先生不应该把钱汇给销售员个人,主要责任在消费者,公司没有责任,不给予办理上牌或退款;而王先生认为销售员是公司的员工,其在销售或服务中代表公司行使职责,公司应主动履行协议,做好上牌或退款工作。经调解,该公司只同意给消费者延长1年的包修期,而消费者要求退还1万元,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最终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消保委提醒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活跃,相关消费投诉也有增长趋势。为此,余姚市消保委提醒广大购车者,在购车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提车时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擦碰痕迹,并核对发动机和车架号码;二是购车后尽量自己去办理上牌登记,如确需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办的最好在合同中载明委托上牌的相关事宜,并注明付款的方式;三是如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上牌的,需支付现金应支付给销售公司的财务部门,并索取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如转账的应把钱汇入公司账户,并保存好相关凭证,千万不可轻信销售员把钱汇入其个人账上,以免上当受骗。如出现被骗等情况且金额较大应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