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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2007年电价标准
稿源: 京华时报  | 2008-11-18 08:05:21

  昨天(1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根据标准,2007年北京的输配电价标准为162.68元/千千瓦时(约合0.16元/千瓦时),销售电价为625.03元/千千瓦时(约合0.63元/千瓦时)。在公布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里,输配电价标准最高的是海南省,为206.82元/千千瓦时(约合0.21元/千瓦时),销售电价标准最高的是广东省,达689.68元/千千瓦时(约合0.69元/千瓦时)。输配电价最低的省份是河南,为80.76元/千千瓦时(约合0.81元/千瓦时),销售电价最低的是青海,为306.16元/千千瓦时(约合0.31元/千瓦时)。

  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分析认为,国家选择此时公布此标准,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另一方面为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让电价逐步由供需双方决定,确保其价格反映真实成本。(李斌 肖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

  2007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决定公布2007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2007年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和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规范电网企业电价行为,开展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

  二、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工作,健全财务会计和电力负荷统计制度,为实施新的输配电价机制做好准备。

  三、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附件: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

  

地区

输配电价

销售电价

元/千千瓦时

元/千千瓦时

北京

162.68

625.03

天津

136.32

543.24

河北南网

98.65

459.25

山西

126.13

421.52

内蒙古西部

83.04

342.06

山东

95.22

492.60

上海

195.14

663.12

江苏

169.90

594.86

浙江

109.52

573.26

安徽

129.50

511.92

福建

103.39

490.32

湖北

165.09

532.00

河南

80.76

431.51

湖南

155.55

510.55

江西

131.11

516.42

重庆

181.72

526.35

四川

167.56

487.43

陕西

131.98

434.72

甘肃

131.48

371.93

宁夏

128.17

381.57

青海

105.41

306.16

新疆

187.52

450.98

辽宁

153.65

522.31

吉林

161.00

527.05

黑龙江

162.28

516.91

广东

181.02

689.68

广西

118.92

457.04

云南

140.21

392.13

贵州

108.78

386.82

海南

206.82

614.69

西藏

169.68

508.53

 

  注:1、上述电价已剔除跨省区送电、输配电损耗等因素的影响;

  2、上述电价均含税,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