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舜毕 记者 胡珊)11月18日,杭州湾跨海大桥被撞事故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大桥工程指挥部请求法院判令肇事方新加坡籍“沥青快车”轮船东及其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82157元。
在建大桥被撞
2006年8月11日中午,装载着沥青的新加坡籍货轮“沥青快车”号靠泊在嘉兴乍浦二期码头附近海域,由于船舶走锚失控而撞上正在施工的杭州湾跨海大桥,造成引桥和北航道桥南高墩区接合部位的混凝土承台、墩身及箱梁结构物毁损,使大桥工程建设进度严重受阻。
事故发生后,根据大桥工程指挥部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依法对“沥青快车”轮实施了扣押,同时责令该船船东提供9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原被告争辩激烈
在庭审中,原被告分别围绕碰撞事故的责任分担、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及原告的损失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原告认为,根据嘉兴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沥青快车”轮船长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认为,虽然船长对船舶操纵有失误,但由于大桥离锚地太近(仅0.7海里),致使船舶走锚后无法避免碰撞事故产生,并认为大桥施工方的警戒、监控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施救缓慢及碰撞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针对有无必要更换箱梁而产生损失费用扩大的问题,原被告都邀请了国家知名的桥梁设计及评估机构专家到庭进行质证。
由于本案牵涉证据多,索赔费用大,且社会关注度高,法庭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