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晓禾)“在房产问题上,办过户手续就如同结婚要领证一样重要。”连审了2桩房产纠纷案后,昨天镇海法院一名法官总结道。这2起案件的当事人周女士和陈先生都因为过分相信攥着房产证就等于拥有房子,经历了产权争夺官司。
房价骤升卖主反悔
在买下的房子里住了7年后,65岁的陈先生突然得知,这房子他要保不住了。
房子是陈先生2000年花了5万元从同事手里买的,当年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产证后,陈先生没有急着办过户手续,因为“房产证都扣在手上了,卖房的又是同事,还担心什么”。
7年后,房价从5万元急升至近20万元,卖房的同事多次公开表示当年的房价实在太低了,陈先生的心悬了起来。“后来,同事找到我,直截了当地说,房款应该再补一点给他,否则他就要收回房子。”陈先生说。
去年12月,陈先生将同事夫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事的妻子则提出当年卖房时,丈夫没经过她同意,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法院认定,陈先生同事的妻子确实对卖房一事不知情,合同无效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双方都举不出证据来证明同事的妻子对卖房一事到底知不知情,官司打了几个月,陈先生身心俱疲。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陈先生补偿同事1.5万元,同事协助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前夫欠债殃及房产
周女士是在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上门查封财产时,才知道她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的一套房产,竟然要作为前夫的财产,拿去给前夫抵偿债务。因为离婚后,房产一直挂在前夫名下,她没有办过户手续。
“当时我觉得这房子是我住着,协议里也写清楚了房子归我所有,而且产权证在我手上,谁也不能把房子拿走。”周女士说,谁知离婚后,前夫借了很多债,被债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执行局的法官查到前夫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就准备将房产拍卖抵债。
执行法官上门后的第二天,周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她所有。案子审到现在还没了结。
房屋不过户风险大
这2个案子,连法官都觉得当事人无辜,但有时法律对实体权利的保护,并不能达到社会所期待的尽善尽美的程度。
法官说,有些当事人为避免风险,想出了自己“扣留”房产证的方法,以确保交易或分割安全。但房地产证由谁占有,并不影响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房产证只能证明权利的存在,而不能和所有权本身等同起来。只有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合法地发生转移,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