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郭文婷)袁先生在浙江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海外渔船上工作,由于债权调整,原公司将渔船和物资全部转让给了宁波一家海外渔业公司。在新公司接收渔船的第二天,袁先生遭遇上船行窃的海盗,为保护船上财物,他被歹徒砍伤。由于袁先生属于哪家公司的员工关系到谁承担医药费等一系列问题,新公司不愿接纳受伤的老员工。记者昨天获悉,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袁先生与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老水手护船受伤
袁先生家住浙江嵊泗,今年42岁,是个水手,曾在浙江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一艘海外大渔船上工作,担任捕捞长一职。
2006年12月,原公司因债权调整,将6艘海外渔船和所有物资整体转让给了宁波某海外渔业公司,其中包括袁先生所在的那艘渔船。
2007年1月23日,新公司在缅甸一港口接收了该6艘渔船和船上所有物资,因船只在海外,当时没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袁先生和同事都没接到“下岗”通知,继续在船上履行职责。
第二天凌晨5点,一伙海盗潜入船舱行窃。船上只有袁先生一人值班,他为保护船上财物,勇敢地与海盗搏斗,不幸被砍伤左手。
在缅甸救治后,公司和船队项目组将袁先生送回宁波治疗,同时由船队出具借条先借给袁先生2万元作为医疗费,约定借款在今后工资中扣还。
他归属哪家单位?
2007年3月6日,宁波某海外渔业公司对有关费用承担情况作了书面说明,表示公司已支付袁先生在缅甸期间的医疗费和在宁波期间的医药费等开支,但双方在袁先生的后期治疗和休养期间的医药费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2万元借款、利润分成以及医药费等问题待今后统一结算。
由于袁先生属于哪家公司的员工,直接关系到谁来承担有关费用,宁波某海外渔业公司以当初的渔船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原公司员工的归属问题为由,拒绝承认与袁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做出判决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先生遇贼受伤时,与原公司的渔业生产合同尚未结束,但渔船转让后,原公司在缅甸已不复存在,而袁先生随船留下并没有受到新公司的明确拒绝,应视为自然地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袁先生受伤后,新公司出借了医疗费,同意在今后工资中扣除,再次证明其留用袁先生的事实。
另外,袁先生是因保护新公司渔船上的财产而受伤,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既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