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祝文权)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该怎样维权?余姚一企业员工张先生悄悄地录下了与负责人的谈话,并以此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赔偿。但是,出乎他意料的是,在法庭审理时,公司矢口否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此一来,张先生的主张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昨天,余姚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给广大员工正确维权提了一个醒。
未续签合同引发纠纷
张先生两年前进入余姚一家企业工作,并担任研发课长。去年5月,公司与他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没有续签,张先生则仍在公司照常上班。
据张先生称,今年7月7日,他照常上班,却在单位门口被公司负责人拦下,被告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以后不用再去上班。他当即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随即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10月22日,因为不服劳动仲裁,张先生又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1400元,及其他加班工资等共计近4万元。在法庭辩论时,他还当庭提供了一段手机录音,欲证明公司负责人阻拦他上班,并口头告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被告公司则坚持称,他们从来没有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催促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张先生“自己需要考虑是否续签”,从而导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还指出,张先生递交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举证期限,且证据提供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定要求,故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张先生仍在公司继续上班,而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虽然主张责任在于原告,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须支付原告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对于原告提供的手机录音举证,法院审核后认为,该段手机录音内容并不清晰,通话者的身份以及谈话内容也无从考证,而且其在庭审前后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复制件,因此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旧存在,但是公司必须支付原告相应的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共计9982元。
余姚法院有关专家指出,当企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受害员工应该尽量拿到书面证据。如果企业不肯出具书面证明,员工可以找人证明,或者寻求律师或法律人士介入取证。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由于其容易被修改,因此一般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私自录音要成为有效证据,必须是合法途径取得的,而且要保证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